《茶葉包裝産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發布

                    來源:印刷新聞網 | 發布時間:2023-08-03 | 浏覽次數:1095

                             7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茶葉包裝産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以下簡稱《細則》),

                    對茶葉包裝産品質量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判定原則等作出了規定。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茶葉包裝

                    産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時,可參照執行。

                      在抽樣方法方面,《細則》要求,對茶葉包裝産品以随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産者的待銷産品中和輔料倉庫内抽
                     
                    取,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取同類樣品保證同一批次、同一規格型号。《細則》同時對直接接觸茶葉包裝
                     
                    産品、茶葉包裝用紙産品、茶葉金屬罐産品等不同類别産品也作出了具體抽樣要求。例如,對于茶葉金屬罐産品(有塗
                     
                    層),每批次抽取25個,其中15個作為檢驗樣品,10個作為備用樣品;對于茶葉金屬罐産品(無塗層),每批次抽取1
                     
                    0個,其中6個作為檢驗樣品,4個作為備用樣品。此外,《細則》要求,在茶葉成品庫抽取茶葉産品對是否涉及過度包
                     
                    裝情況進行檢查時,每批次産品抽取樣品2盒,其中1盒作為檢查樣品,1盒作為備用樣品。
                     
                      在檢驗依據方面,《細則》對不同類别的茶葉包裝産品提出了具體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針對直接接觸茶葉的塑
                     
                    料包裝,要檢驗感官要求、高錳酸鉀消耗量等;針對直接接觸茶葉的紙包裝,要檢驗甲醛、熒光性物質、大腸菌群、黴
                     
                    菌等。檢驗依據标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接觸用紙和紙闆材
                     
                    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接觸用塗料及塗層》等。
                     
                      《細則》明确,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産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
                     
                    格,判定為被抽查産品不合格。若被檢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标準要求,應按被檢産品明
                     
                    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标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标準要
                     
                    求判定。若被檢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标準要求,應以被檢産品明示的質量
                     
                    要求判定。若被檢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标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标準要求判定。
                     
                      《細則》還要求依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規定,對茶葉産品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
                     
                    檢測結果和相關證據可以作為查處茶葉過度包裝的初步證據,及時移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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